內容提要
兼職行為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常經濟活動,但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行為容易破壞公平競爭環境,擾亂經濟秩序,不利於黨員領導幹部秉公辦事♣︎🧑🏻🔬,容易誘發權錢交易👋🏻、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有些違規兼職取酬問題表面上是經濟問題,實質上是權力尋租或權力變現的“過墻梯”。實踐中,違規兼職取酬問題由於其所具復雜性👨🏿⚖️、隱蔽性及表現形式的多樣性⛹🏼♀️,一直是紀檢監察工作的難點問題。本案例從違規兼職取酬的主要表現形式、認定中需要註意的問題🪕、如何把握“權力兼職”和“技術兼職”的界限等方面進行闡述,有利於精準認定和恰當處置違規兼職取酬問題👱♂️。
基本案情
劉某,中共黨員,歷任A省B市市政府辦公廳接待辦主任、辦公廳副主任、巡視員,長期負責B市政府對教育、醫療🤌🏼、衛生等系統的聯系協調工作。2017年12月,劉某從市政府辦公廳巡視員崗位退休。2018年3月至2020年12月🔸,劉某未經組織批準🕦,分別在A省C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D人壽(B市)總醫院有限公司任顧問,並領取報酬166.2652萬元。
另查明,2013年至2016年,劉某將其利用業余時間考取的國家二級註冊建築師證書掛靠在某私營建築設計公司🫴🏽,從該公司每年固定領取證書“掛靠費”5萬元,4年共計領取20萬元⏰。
分歧意見
本案例中,對於劉某退休後未經批準,到其原任職地公司擔任顧問並領取報酬的定性問題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劉某退休後發揮余熱,利用其擔任市政府辦公廳接待辦主任👦🏼、辦公廳副主任期間培養的個人溝通協調能力,擔任醫療企業的顧問,付出了個人的勞動👬🏻,其行為不構成違紀。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身為公職人員,未經批準,到企業兼職並領取巨額報酬,應當認定為違反中央組織部2013年《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依照《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給予劉某黨紀處分,並收繳其違紀所得🧑🏿🔬。
意見分析
經研究,我們同意第二種意見,劉某的行為構成違紀🧙🏼,適用《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
違規兼職取酬案件一直是紀檢監察工作中疑難復雜案件的常見典型代表🙍🏻♀️👨🏼🎓。兼職取酬現象是客觀存在的,對行為人兼職取酬行為是否違規的精準認定是辦理此類案件的最大難點。
(一)精準把握違規兼職取酬問題的主要表現形式
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取酬,從行為表現看,根據《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等規定,實質上應當包含“違規兼職”“違規取酬”“違規兼職取酬”三種違紀情形,黨員領導幹部只要違反其一〽️🧑🧑🧒,其行為均可能構成違規兼職取酬問題👩🏻🔬。從違紀主體看,可以分為公務員違規兼職取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規兼職取酬和國有企業人員違規兼職取酬三類❔;黨員幹部違規兼職取酬和非黨員幹部違規兼職取酬👩🏻🦯➡️🚵🏻。從違紀時間看,違規兼職取酬可以分為黨員幹部在職違規兼職取酬和黨員幹部退(離)休後違規兼職取酬兩類⚫️👬。
在紀檢監察實踐中,違規兼職取酬的行為一般有如下表現形式:一是傳統型。行為人本身具有禁止兼職的身份要求,但未經批準,在企業、人民團體、社團💁🏽、協會等組織內兼任職務的🦿,或從本職崗位退休後🏃➡️,繼續兼任在職期間經組織批準兼任的職務並領取相關薪酬的。本案例中👷🏼,劉某未經批準,退休後到其任職城市醫院公司擔任顧問並領取報酬的行為就屬於傳統型的違規兼職取酬。二是掛靠資格證書型🙆🏿。如未經組織批準🎃,將個人在本職單位沒有實際需要的某項專業資格證書掛靠某設計單位🏏,供其用作申報和維護某方面資質👨🏽🏫,並領取“掛靠費”。違規“掛證”行為還可能涉嫌違反國家相關行政管理法律法規🪹。本案例中,劉某的國家二級註冊建築師證書雖然是其個人通過努力獲得的,但其違規“掛證”獲得報酬的行為應當屬於違規兼職取酬。三是領取固定課酬型🧙🏼。根據相關規定,黨員領導幹部接受相關單位邀請👨🏼💼,經組織批準🧗♀️,不定期到相關單位進行授課並領取勞務課酬,這屬於符合規定的勞務行為。但是🧝🏽♀️,行為人未經組織批準,固定接受某百事3的長期聘用💂,作為百事3開設固定課程的教職人員進行教學活動並領取相對固定的報酬,行為人的上述行為則屬於違規兼職取酬。四是違規兼任公司獨立董事型。行為人未經組織批準,擔任相關公司獨立董事,或者經組織批準擔任公司獨立董事但利用獨立董事身份違規獲取報酬的。有些黨員領導幹部,未經組織批準👨🏿🚀,到相關企業擔任獨立董事並領取報酬的行為🧎🏻♀️➡️,一般情況下首先考慮構成違規兼職取酬🎗,情節嚴重或有其他問題的,甚至可能涉嫌受賄等違法犯罪。
(二)辦理違規兼職取酬案件需要註意的問題
辦理違規兼職取酬案件的難點在於如何精準界定違紀主體和違紀行為性質🧔🏿♂️。
一是事業單位中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取酬問題。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等相關文件,事業單位中的專業技術人員(如教師、醫生、工程師等)🤹🏽♂️🉐,符合相關規定,經組織批準🛩,可以到企業掛職、任職和兼職,並領取相應的報酬🦴。實踐中,應準確區分鼓勵人才和智力流動的“技術兼職”,與黨員領導幹部違規兼職取酬的“權力兼職”,不能搞“一刀切”。
二是國有企業中一般人員兼職取酬問題。根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無論是否為黨員🤾🏻🏉,未經批準不得兼任本企業所出資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經批準兼職的,不得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國有企業非領導班子成員違規兼職取酬問題,目前尚無具體統一規定,《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該規定執行👨🏻🏫。實踐中還可結合行業或企業內部管理製度的相關規定予以認定🧅。
三是以返聘為名的變相違規兼職取酬問題㊗️。“返聘”是指退休人員由原退休單位對其再次聘用。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規定🦬,相關單位可出於工作需要🤔,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可以對已經退休的本單位黨員領導幹部進行返聘。返聘人員也可以在領取正常的退休待遇的基礎上,按照相關規定領取相應的合理報酬👩🏻🏫。實踐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將原單位已經退休的幹部返聘回來繼續工作,在上述人員返聘待遇的設置上🫸🏼👷🏼♂️,一般是補足返聘人員退休前和退休後待遇的差額部分。但是,如果利用上述政策進行“變相取酬”就應當予以禁止𓀕。例如,某單位原主要領導在其退休前擅自提高返聘人員的待遇,退休後又以返聘的形式回到原單位上班並領取高額報酬,該行為應當認定為以返聘為名的變相違規兼職取酬🔜。
相關規定
1.《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年)第九十四條 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一)經商辦企業的🚚;(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的🫴🏿;(三)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四)從事有償中介活動的;(五)在國(境)外註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六)有其他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製、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通過購買信托產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獲利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違反有關規定在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第九十六條 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人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黨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處分。2.《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第五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下列行為:(一)個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和有償中介活動🧑🏼🦱,或者在本企業的同類經營企業🥯、關聯企業和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投資入股;(二)在職或者離職後接受🐧、索取本企業的關聯企業💎、與本企業有業務關系的企業,以及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物質性利益;(三)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購買或者以明顯高於市場的價格向請托人出售房屋🪰、汽車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請托人財物;(四)委托他人投資證券👩🏽🌾、期貨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財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於出資應得收益;(五)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並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消息、商業秘密以及企業的知識產權🧝🏻♀️、業務渠道等無形資產或者資源,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六)未經批準兼任本企業所出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介機構的領導職務🧡,或者經批準兼職的🏓,擅自領取薪酬及其他收入👩🏻🦼;(七)將企業經濟往來中的折扣費♠︎、中介費、傭金、禮金🤾🏻,以及因企業行為受到有關部門和單位獎勵的財物等據為己有或者私分;(八)其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第二十六條 國有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以外的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其他人員、國有企業所屬事業單位的領導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國有參股企業(含國有參股金融企業)中對國有資產負有經營管理責任的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一、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事業單位選派符合條件的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是強化科技同經濟對接🚡、創新成果同產業對接、創新項目同現實生產力對接的重要舉措🔢,有助於實現企業、高校⬅️、科研院所協同創新🏊🏼♂️,強化對企業技術創新的源頭支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期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參加職稱評審、項目申報、崗位競聘🧑🏼⚖️、培訓、考核、獎勵等方面權利。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事業單位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業績突出人員在崗位競聘時予以傾斜🆘;所從事工作確未結束的,三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協議。專業技術人員與企業協商一致,自願流動到企業工作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二🙎🏽♂️、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𓀉,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是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合理利用時間,挖掘創新潛力的重要舉措,有助於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流動到兼職單位工作😷,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期間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應當及時與其解除聘用合同並辦理相關手續🩷。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兼職或者在職創辦企業,應該同時保證履行本單位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單位同意;單位應當將專業技術人員兼職和在職創辦企業情況在單位內部進行公示♚。事業單位應當與專業技術人員約定兼職期限、保密🚀、知識產權保護等事項👳🏼。創業項目涉及事業單位知識產權、科研成果的,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相關企業可以訂立協議,明確權益分配等內容。4.中央組織部《關於進一步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第二條 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5.中央組織部🗂、中央宣傳部、中央統戰部🧓、人事部、科技部、勞動保障部、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科協《關於進一步發揮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意見》第四條 各單位聘請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要按照平等協商、報酬合理的原則,通過合同方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應聘期間,離退休專業技術人員繼續享受原離退休費和生活福利待遇。(審編:孫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