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製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六十六條 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𓀂👞;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第六十七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六十八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理論、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六十九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應當加強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七十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參加迷信活動或者個人搞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第七十一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第七十二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故意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第七十三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七十四條 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第七十五條 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製、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第七十六條 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