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則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幹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
第七十八條 下級黨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七十九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組織上述決定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條 在黨組織紀律審查中,依法依規負有作證義務的黨員拒絕作證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隱瞞不報;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
(三)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人去向👨👩👧👧;
(四)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同時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依照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處理🧑🏿💻🏊🏿。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多年且一貫表現好🕶🤷♀️,或者在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第八十二條 黨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八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內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
(三)在選舉中進行其他違反黨章、其他黨內法規和有關章程活動👩🏿🍼。
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十四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願、說情幹預、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者調整幹部等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行為,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 在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義,有下列行為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以黨紀政務等處分規避組織調整;
(二)以組織調整代替黨紀政務等處分;
(三)其他避重就輕作出處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