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則
第八十六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職級晉升、職稱評聘、榮譽表彰👩🏿🦰,授予學術稱號和征兵、安置退役軍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規定為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7️⃣、學歷𓀛🤙🏽、學位、榮譽、稱號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七條 侵犯黨員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員自主行使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2️⃣。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控告進行阻撓👨🏼💻、壓製,或者將批評📶、檢舉、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
(二)對黨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製,造成不良後果⛹️♂️;
(三)壓製黨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或者不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黨員申訴;
(四)其他侵犯黨員權利行為🩶,造成不良後果🂠。
對批評人、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復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第八十九條 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員條件的人發展為黨員🧽,或者為非黨員出具黨員身份證明的3️⃣,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規定程序發展黨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條 違反有關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九十一條 違反有關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雖經批準因私出國(境)但存在擅自變更路線🙎、無正當理由超期未歸等超出批準範圍出國(境)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事外事、機要、軍事等工作的黨員違反有關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系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第九十三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按照自行脫黨處理✏️,黨內予以除名。
故意為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