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紀律審查中,對黨員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根據情節輕重,區別不同情況作出恰當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開除黨籍: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條例》特別強調,黨員有嫖娼或者吸食、註射毒品等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行為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進一步明確了黨員違法達到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敗壞黨的形象程度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具體情形🧁。
對於涉嫌犯罪但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處分,遵循“先處後移”原則🚤,即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並按照規定由監察機關給予政務處分或者由任免機關(單位)給予處分後,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如果違紀黨員在移送司法前,黨組織給予其開除黨籍處分,而移送司法後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免予刑事處罰判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處分人認為處分決定不當🦒,可以提出申訴👩👧👧,有關黨組織應當依規依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