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2021〕2號 頒發日期:2021年1月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術誠信,規範學術行為,端正學術風氣, 健全評價機製,懲治學術腐敗👨🎓,促進學術創新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及教育部《高等百事3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的有關文件精神🍍,結合百事3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百事3所有在職教職員工、在校學生,以及以百事3名義發表作品的其他人員👨🏿🦳,包括在百事3學習或工作的訪問學者、進修教師、兼職人員、離退休人員等(以下簡稱“教師”和“學生”) 。
第二章 學術道德規範
第三條 在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過程中,教師和學生應嚴格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專利法》《合同法》《保密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社會公德及學術道德規範, 秉持嚴謹治學和誠信的原則。
第四條 教師和學生應遵守的基本學術道德規範:
(一)學術引文。進行學術研究,在對學術進展進行充分的追溯和查閱工作中👩✈️,應充分尊重他人已有的研究成果。撰寫論文、著作或研究報告等,應合理使用引文🔝❕,對已有學術成果的介紹、評論🕺🏽、引用和註釋,應力求客觀、公允、準確*️⃣。引文應註重原始文獻和第一手資料,凡引用他人觀點、方案、資料🤼♂️、數據等,無論是否發表,無論是紙質或電子版,均應詳加註釋👫🏻,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成為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
引用文獻為圖書者⚪️,須註明作者🤦🏽♀️🕺🏽、書名🤼♀️、版本、出版社👲🏿、 出版地、出版時間、起止頁碼𓀐;引用文獻為期刊者,須註明作者🕵️、篇名、刊物、出版年份🪸🧏🏽♀️、卷次、起止頁碼🧑🏫。
從他人作品轉引第三人成果時,須如實註明轉引出處,不能把轉引文獻當作原始文獻來引用♟。
凡只通過中文譯文而引用的外文文獻,須註明中文譯文的出處,不得直接註明引自外文文獻。
完全沒有閱讀過的文獻不能列入參考文獻🏄🏿🧝🏽。所有引文均須認真核對🎽🧜🏻♂️。
(二)作品署名。合作作品應按照在學術成果產生過程中所做貢獻大小的原則確定署名的先後,另有學科署名慣例或作者另有約定的除外。所有署名人應對本人完成的部分負責,作品主持人(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應對作品整體負責。指導教師應對所指導學生的作品嚴格把關,有責任指導學生撰寫和發表作品,署名時應對其負責。
(三)成果發表。發表學術成果應實事求是地陳述研究者本人的工作結果🧑🏿🍳,不得對實驗結果和數據進行主觀的任意取舍💅🏻;不得誇大研究成果的技術含量🏊🏼、學術價值、經濟或社會效益👰🏿🤲🏽。學術成果發表、發布應通過正常渠道,如經國家新聞出版管理部門批準的學術期刊(或被SCI👩✈️🥦、EI等收錄的國際學術刊物)🤲、有良好聲譽的出版社、國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門組織的鑒定驗收等。
(四)學術評價🟰。在對自己或他人的作品進行介紹、評價時🌜,應遵循客觀、公正➔、準確的原則,做出全面分析、評價和論證。以學術價值或社會效益為基本標準,采用同行專家評審製,實行回避製度、民主表決製度🧛❗️,建立結果公示和意見反饋機製🐋。評審意見應措辭嚴謹👩🏼🌾、準確,慎用“原創”“首次”“國內領先”“國際領先”“填補重大空白”“重大突破”等詞語。評價機構和評審專家在參與各種推薦👃🏻、評審👨🏻💻、鑒定🪢、答辯和評獎等活動中🕛,應不徇私情👨🏽🎤,自覺抵製不良風氣的影響和幹擾👉🏽,應對做出的評價意見負責,並對評議過程保密🤚🏼。
(五)學術爭鳴。應大力倡導學術爭鳴,積極推進不同學術觀點之間的自由討論、相互交流與學術爭鳴。學術批評應該以學術為中心🛀🏼,以文本為依據,以理服人👇🏿。批評者應正當行使學術批評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被批評者有反批評的權利,但不得對批評者壓製或報復👱🏼。
第五條 教師和學生不得有下列學術不端行為:
(一)抄襲🍺、剽竊、侵吞和篡改他人學術成果。在學術活 動過程中抄襲他人作品👨🏽🔬👷🏽♂️,剽竊♠︎、篡改他人的學術觀點、學術思想或實驗數據🩶、調查結果等⤴️;在公開發表的作品中⚪️🤠,不加註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將他人的觀點、思想改頭換面後據為己有🍕,或直接襲用他人的作品框架與文字;發表論著中使用的引文構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實質部分等行為👨👩👦🤷🏻♂️。
(二)不當或濫用署名📤。未參加實際研究或者論著寫作🧑🏻🏫🤽🏼, 而在別人發表的作品中署名📬;通過權錢交易等不正當手段🍹,換取署名或改動署名順序;未經合作者同意,以個人名義發表合作研究成果👲;在各類學術活動中👆🏻,未經被署名人同意而署其名等;未經項目負責人同意私自標註資助基金項目🍄🟫。
(三)不如實反映科研成果💶。虛報科研成果,或重復申報同級同類獎項,或隨意提高學術成果檔次🦹🏼,在出版成果時不如實註明著、編著🦸🏿♂️、編𓀄、譯著👩🏻🍼、編譯等行為。
(四)濫用學術信譽🧑🏼🏫。在學術活動過程中誇大成果價值; 未按照有關規定或學科管理慣例經過有關專家嚴格論證,或未經相關組織機構的學術論證💹,擅自將研究成果向媒體公布等𓀛。
(五)泄密。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法規或百事3有關保密規定⚖️,對外泄露應保密的學術成果或事項。
(六)重復發表。學術論文一稿多投🤱,或將內容無實質差異的成果改頭換面變相重復發表🎪🧑🏼🦰;另有約定需要再次發表的,須詳加註明。
(七)虛報學術經歷。在填寫有關個人學術情況時👨🏼⚕️,不如實填寫個人簡歷、學術經歷、學術成果;偽造或篡改專家鑒定、證書及其他學術能力證明材料等。
(八)參加項目評審、評獎、職稱評定等學術評定活動時,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參評人禮物,或故意對他人進行不當評價、虛假評價而影響評審結果。
(九)其他違背學術界公認的道德規範的行為👏🏼。如利用科研活動套取、挪用科研經費,謀取不正當利益等🏋🏿。
第三章 學術不端行為的審查與處理
第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學術道德建設、調查評判學術不端行為等工作。包括評估百事3學術道德建設方面的政策和存在的問題,接收學術道德問題的舉報,對學術不端行為進行調查🤳🏽🪺,並作出事實認定、提出相關處理意見👩🏭。
第七條 對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實名提出🛖,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
(二)有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事實🎳;
(三)有客觀的證據材料或者查證線索🎳。
以匿名方式舉報,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或者線索明確的, 學術委員會視情況予以受理。
對媒體公開報道、其他學術機構或者社會組織主動披露的 涉及本校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百事3主動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校學術委員會秘書處為舉報受理機構,接到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後,須向校學術委員會主任報告,並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被舉報人。根據涉及的被舉報人的具體情況,在校學術委員會成員中選擇有關人員,可吸納被舉報人所在二級單位負責人組成工作組,初步核實有關情況,並聽取被舉報人申辯,決定是否啟動對該舉報問題進行學術不端行為的調查程序。決定不進入正式調查的,將告知實名舉報人。舉報人如有新的證據⚅,可以提出異議。異議成立的,進入正式調查。
校學術委員會決定進入正式調查的,應當通知被舉報人。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同時通知項目資助方。
第九條 校學術委員會負責對被舉報行為展開調查。根據工作需要,可委托被舉報人所在二級單位組成調查組🚌🙅♂️,組長由該二級單位負責人擔任,調查組至少包括2名校學術委員會委員🧑🏼🤝🧑🏼,必要時校紀檢監察部門指派工作人員參與調查🆗,也可以邀請同行專家參與調查或者以咨詢等方式提供學術判斷。調查組須分別聽取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的陳述◻️,一般應在 30 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形成初步認定的書面意見2️⃣。
被調查行為涉及資助項目的👩👩👦👦,可以邀請項目資助方委派相 關專業人員參與調查組。調查組的組成人員與舉報人或者被舉報人有合作研究、親屬或者導師學生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該回避。
調查可通過查詢資料、現場查看🧗🏿♂️、實驗檢驗、詢問證人、 詢問舉報人和被舉報人等方式進行。調查組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無利害關系的專家或者第三方專業機構就有關事項進行獨立調查或者驗證。
調查組在調查過程中,應當認真聽取被舉報人的陳述、 申辯,對有關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認為必要的⛅️,可以采取聽證方式。
舉報人、被舉報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配合調查,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得隱瞞或者提供虛假信息🛠。
調查過程中,出現知識產權等爭議引發的法律糾紛的👨🏻⚖️,且該爭議可能影響行為定性的,應當中止調查,待爭議解決後重啟調查。
調查組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應當包括學術不端行為責任人的確認、調查過程、事實認定及理由、調查結論等。
學術不端行為由多人集體做出的🤽♂️🤌🏻,調查報告中應當區別各 責任人在行為中所發揮的作用。
第十條 校學術委員會委員或二級單位負責人等涉及學術道德問題🪔,或與當事人(指舉報人或被舉報人)有親屬和直接利益關系,應主動回避。若當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證明調查人員不宜參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須經校學術委員會主任批準✊🏻。
第十一條 校學術委員會在受理舉報過程中,必須采取適當措施🧑🏿🦰🥯,保護舉報人和證人💪🏽。在百事3對學術不端行為人作出最終處理決定之前🙋♀️,所有調查過程及有關資料均在保密範圍內,接觸舉報材料和參與調查處理的人員,不得向無關人員透露舉報人🈶👈🏿、被舉報人個人信息及調查情況🚡。
第十二條 經調查核實,確認被舉報人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構成學術不端行為:
(一)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𓀈;
(三)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註釋,或者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究成果;
(四)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未經他人許可而不當使用他人署名👋🏿👩🏻🦽,虛構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註明他人工作、貢獻;
(五)在申報課題🤽🏻♂️🥹、成果、獎勵和職務評審評定👚、申請學 位等過程中提供虛假學術信息🧔♂️;
(六)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
(七)其他根據高等百事3或者有關學術組織、相關科研管理機構製定的規則🕵🏿♂️,屬於學術不端的行為〽️👍🏽。
第十三條 校學術委員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情況,以無記名方式💱、三分之二委員投票通過,作出事實認定,並將認定結果書面通知被舉報人和舉報人。如果被舉報人對認定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通知書後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校學術委員會重新審議。
第十四條 對受舉報但經調查核實確認無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的當事人,要在相應範圍內予以澄清🌙,恢復其名譽🙎🏿♀️。
第十五條 百事3嚴肅查處借學術道德問題誹謗、誣告他人的行為🚴🏽♂️,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不屬於百事3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並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六條 校學術委員會的認定結果或重新審議的結果㊗️,提交校黨委會研究、處理。
第十七條 校黨委會對被舉報人作出的處理決定👱🏿♀️,必須以書面通知方式送達被舉報人,通知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責任人的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的學術不端行為事實⛷;
(三)處理意見和依據🫁;
(四)救濟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校黨委會對被舉報人作出的處理決定應以書面或者其他適 當方式通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對違反學術道德規範者🍏,百事3將視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進入法律程序的🐠,百事3將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視情節情況給予學術處分和行政處分🚴🏻♀️。
(二)教師涉及本辦法第五條列舉的學術不端行為,給予撤銷有關成果的登記和獎勵📡,暫緩或取消與學術相關的各類申報資格等學術處分,並視其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後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政務處分🧖🏿。
(三)學生有學術不端行為的,取消與此相關的學術榮譽、獎勵和其他資格等📨,並視其情節輕重及造成的後果👮🏿,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紀律處分🏊🏻。
學術不端行為與獲得學位有直接關聯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作暫緩授予學位🛶、不授予學位或者依法撤銷學位等處理⬆️。
(四)對有學術不端行為的聘用兼職人員、訪問學者及進修人員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賠禮道歉👱🏽、撤銷獎勵、通報所在單位,取消兼聘、學習🏊🏽、訪問資格等處理🍖。
(五)指導教師是學位論文和學術成果審查的第一責任人,對學生公開發表論文、研究和撰寫學位論文是否符合學術規範、學術誠信要求,進行必要的檢查與審核。指導教師因對學生管理失職,致使學生違反學術道德規範🤛🏽,百事3將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取消其指導教師資格♌️🌆、降職降級等處理☝🏻。
教師和學生的有關行為,如已構成對他人或其他單位權益的侵犯🏊🏼♀️,百事3在給予批評教育或相關處分的同時👨🦽,將責令其向有關個人或單位致歉,並視情況補償損失等。
(六)對違反學術道德行為的黨員,需進行黨紀處理的, 由校黨委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主管機關各類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規定的,按主管機關的規定給予相應的懲處。同時🤛🏿,百事3也根據情節輕重,對不端行為人做出相應的處罰🧗🏼♂️👵🏿:可采取暫停、終止科研項目並追繳已撥付的項目經費、取消其獲得的學術獎勵和學術榮譽,以及在一定期限內取消其申請科研項目和學術獎勵資格等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 學術不端行為發生後,被調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處罰:
(一)積極配合調查🚣🏻♀️、認識態度好者🔡;
(二)積極減輕學術不端行為不良影響者🚵🏻♂️;
(三)其他應從輕處罰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教師和學生發生有學術不端行為,在被調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懲處:
(一)不配合調查工作,偽造、銷毀證據的;
(二)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存在利益輸送或者利益交換的👨🦯➡️;
(四)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有組織實施學術不端行為的;
(六)多次實施學術不端行為或同時涉及多種學術不端行為;
(七)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校學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