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民主治校🎯、依法辦學🦶🏻,規範校內學生申訴製度👨🏿💻,保證學生紀律處分和學籍處理的公正🤳🏼💂🏻♂️、公平🏫、合理,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普通高等百事3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遵照《<普通高等百事3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百事3娱乐學生管理實施辦法》🤾🏽♂️、《百事3娱乐學生違紀處分及解除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百事3娱乐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本科學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百事3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有異議,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對該決定進行復議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章 處理申訴的組織
第四條 成立百事3娱乐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向校長辦公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五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百事3相關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的相關機構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一般為9人。
第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校團委。
第七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的職責包括⚂:
(一)受理申訴人的申訴🕵🏼;
(二)書面審理申訴人的申訴🦎🐓;
(三)召開復議會議,對學生申訴的問題進行處理;
(四)提出維持原處理決定、建議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等復議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並將申訴結果送達申訴人。
第三章 申訴的受理
第八條 學生對百事3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有異議,可以依照本辦法向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對學生本人作出的違紀處分決定有異議的;
(二)對取消學生本人入學資格的決定有異議的🖕🏽;
(三)對學生本人學籍處理的決定有異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九條 學生提出申訴💍,應當在接到百事3處理或者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百事3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申請和百事3作出的處理決定的文件副本。申訴申請書應寫明下列內容👳🏿♀️:
(一)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二)申訴的事項、理由、要求並附上相關的證據、證人材料。
(三)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接收申訴人的書面申請𓀇,並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如下決定並送達申訴人:
(一)申訴請求符合本辦法規定,予以受理;
(二)申訴材料不齊備🚶♂️➡️,要求申訴人在2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有下列情況之一🏋🏼♂️,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復議決定書🤝:
1.申訴人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申訴人資格的;
2.申訴事由不符合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訴範圍的;
3.申訴材料不齊備且在限期內未補正的。
第四章 申訴的復議程序
第十一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作出受理決定次日將申訴申請書副本送達對申訴人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出包括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依據和其它相關材料的書面答復🐓。
第十二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處理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的簡單申訴時👮🏼♂️🎼,可以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復議。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有必要通過會議方式進行復議的,可以召開復議會議對申訴進行復議。
第十三條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進行復議的👗,申訴處理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書面審查意見應獲得申訴處理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為有效🧝🏼。
第十四條 采取復議會議方式進行復議的,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應當在收到雙方書面材料後召集復議會議🧑🏿🍼。復議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舉行⚂。
第十五條 申訴人應當出席復議會議。申訴人和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可以依據復議程序在會議上發言。作出對申訴人所申訴的處理決定的部門的負責人是委員的💒,可以參與討論🐙,但不能參加表決。
第十六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應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申訴人復議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申訴人無故不出席復議會議的𓀓,按放棄復議申請處理🧒🏿,申訴復議程序終止。申訴人因故不能參加復議會議的🏋️♀️,應提前2個工作日向辦公室提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決定是否延期。決定不延期的🉐,辦公室應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通知申訴人👌🏼,申訴人應委托一名代理人出席🥊。決定延期的,由辦公室另行安排復議會議時間🚴🏽♀️🫑。
第十七條 復議會議主持人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擔任⛩。復議會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進行🤹🏿📈:
(一)主持人介紹申訴處理委員會成員🆘;
(二)申訴人申訴;
(三)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代表陳述👳🏼♀️;
(四)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合議👮🏼♂️;
(五)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形成書面意見。
第十八條 復議會議的意見必須經過二分之一以上到會的委員同意方為有效👩🏼🦲。
第五章 申訴復議決定
第十九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根據復議情況提出書面意見👨🏻🍼,按照下列規定作出復議決定:
(一)原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使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二)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建議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原決定程序不符合規定的🚒;
4.有證據證明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超越或濫用職權😜,或相關人員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原處理決定被建議撤銷或變更後,該申訴事項發回原處理部門予以撤銷或變更🧛🏼,並重新作出處理決定🏇🏻👘。原處理部門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決定相同或基本相同的處理⚇,也不得加重對申訴人的處罰🧏🏽♀️。
第二十條 申訴處理委員會將書面意見報校長辦公會審批後產生效力,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辦公室送達申訴人和相關部門。作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一般應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 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百事3負責人(校長或分管副職)批準,可延長1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一條 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申訴申請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訴人撤回申訴申請的,申訴復議終止。
第二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應當在接到百事3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從處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百事3或者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二零二二年九月起施行👨🏽🏫,由校團委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