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審計政策解讀(三)
十三、核查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7️⃣。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並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十四、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承諾製度
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時,被審計單位應當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向審計機關提供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出書面承諾。
十五🧛♂️、查詢單位賬戶和個人存款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十六🧗🏻♂️、封存有關資料和資產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並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後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
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
十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對被審計單位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
審計機關經與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可以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並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審計機關擬向社會公布對上市公司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的💍,應當在5日前將擬公布的內容告知上市公司。
十八🎺、審計實施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製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法第三十八條所稱特殊情況👰🏿♂️,包括🍃:
(一)辦理緊急事項的;
(二)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的;
(三)其他特殊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根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組成審計組🧖🏼♂️,調查了解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編製審計方案,並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過檢查⛩、查詢、監督盤點、發函詢證等方法實施審計;
(二)通過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復製👨👧👦、拍照等方法取得證明材料;
(三)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和談話內容作出記錄,或者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會議記錄材料;
(四)記錄審計實施過程和查證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