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
實施辦法(試行)
皖審發【2016】118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我省部門、單位內部管理領導幹部或領導人員(以下簡稱內管幹部)的管理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推進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安徽省內部審計條例》、《關於推進“四個全覆蓋”強化對權力運行製約和監督的意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製度🤕,結合我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管幹部,是指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主管單位)內部管理的,負有經濟責任事項的所屬部門、單位正職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內管幹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所在部門👩🏭、單位(以下簡稱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內部審計機構或者承擔內部審計職能的機構(以下簡稱內審機構)👨🍳,依法依規對內管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監督、評價的行為。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條 內審機構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幹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第六條 內審機構和審計人員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應當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對象及所在單位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七條 內審機構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職責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單位財務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 組織協調
第八條地方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以下簡稱地方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積極推動主管單位有效開展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第九條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每年向上一級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本級領導小組報告本地區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
第十條主管單位應當加強對內管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由主要領導和紀檢、組織🦘、人事、內審等部門領導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單位領導小組)👩🏫,負責審定經濟責任審計製度、審計計劃和審計報告,研究經濟責任審計重大事項🚠,協調解決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重大事項可以提交主管單位黨委(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三章 審計計劃
第十一條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會同內審機構,按照內管幹部工作崗位性質🏧🩸、經濟責任重要程度等因素,堅持黨政同責👩🦱、同責同審🧖🏻👵🏻,堅持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確保對每名內管幹部任期內至少輪審一遍。
第十二條主管單位應當根據幹部管理監督需要和經濟責任審計全覆蓋要求,探索和推行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專業審計相結合的方式🏎,統籌安排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
每年年底前👩🏿🎨,由主管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商內審機構等部門,提出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報請單位領導小組審定後,納入內審機構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三條主管單位應當將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及執行情況包括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工作建議等報送本級地方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四章 審計內容
第十四條 內審機構應當根據被審計對象的職責權限和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立足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依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所在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審計內容。
被審計對象由上級領導幹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內容僅限於該領導幹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一般包括:
(一)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執行主管單位決策部署💁🦻🏻,推動本部門🎠、本單位可持續發展情況;
(二)有關目標責任製完成情況;
(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規章製度情況;
(四)法人治理結構的健全和運轉情況;
(五)內部管理和控製製度的建立、執行情況,以及對下屬單位的監管情況;
(六)預算執行以及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
(七)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八)重大項目的投資、建設、管理及效益情況;
(九)國有資產的采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十)國有資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繳情況;
(十一)履行有關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情況⛵️👩🏻🌾,以及本人遵守有關廉潔從政(業)規定情況;
(十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十三)其他需要審計的內容🔂🛸。
第五章 審計實施
第十六條 內審機構應當按照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組成審計組,可以根據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或社會中介機構參加審計👐🏽。審計組組長一般由主管單位領導或內審機構負責人擔任🤚🏿。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製🐈⬛。
第十七條 審計組應當調查了解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相關情況,編製審計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內審機構應當在實施審計前✊🏽,向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主管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審計組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九條 審計組實施審計時,應當召開審計進點會和進行審計公示。被審計單位應當指定專人負責審計協調工作,及時提供審計所需資料🫸👈🏿。被審計對象應當提交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述職報告🥣,並在審計進點會上作口頭述職🧸。
第二十條 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並作出書面承諾⏮。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可以對被審計對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民主測評👨🏿🦲,並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個別談話。
第二十二條審計組組長或主審應當對審計證據和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加強審計質量管理,防範審計風險。
第六章 審計報告
第二十三條審計實施結束後👙,審計組應當提交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審計評價、發現問題、責任界定、處理意見和審計建議等。
第二十四條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並與審計內容相統一,做到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同一類別、同一層級的內管幹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標準,應當具有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二十五條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參照《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界定被審計對象應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第二十六條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交單位領導小組前🛡,應當書面征求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並要求限期反饋書面意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審計報告中涉及重大經濟案件調查等特殊事項,經主管單位主要領導批準,可以不征求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內審機構應當針對被審計單位反饋的書面意見,進一步核實情況,對審計報告作出必要的修改👃,並報單位領導小組審定後🫗,出具經濟責任審計報告🐠。
第二十八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送達被審計內管幹部及其所在單位,報送主管單位主要領導,抄送主管單位紀檢👨🏻🌾、組織、人事部門。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對象或所在單位對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30日內👦🏿🟡,向實施審計的內審機構或者主管單位提出申訴。
第七章 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十條主管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責任追究、整改落實、結果運用等製度。
第三十一條主管單位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應當在管理權限範圍內作出相應處理,嚴格問責追責;對審計中發現的需要移送處理的事項,應當區分情況依法依規移送有關部門處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內管幹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獎懲的重要依據。審計報告等結論性文件存入被審計內管幹部本人檔案🍃。
第三十三條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對審計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並在規定期限內向單位領導小組書面報告整改結果。主管單位應當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相應的處理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主管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製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由安徽省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