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使之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國發〔2000〕23號)結合我省實際,特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原則上也適用於省內各企業🧎🏻♀️➡️、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四條 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系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應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嚴格執行保密規定,確保國家秘密安全👨🏽⚖️。
第六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種類和形式
第九條 公文種類及其適用範圍🛁,按《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九條執行。
第十條 公文形式由各級行政機關結合實際確定。省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發文機關標識為“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為“皖政”的公文🉑。主要適用於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指示🧙♀️,部署全局性工作和重要工作,發布重要決定🚱,批轉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文件,向國務院報告🔄、請示工作和呈報意見,以及其他必須以省人民政府名義辦理的重要事項👩🚀。
(二)發文機關標識為“安徽省人民政府”🧚🏻♀️、代字為“皖政秘”的公文。主要適用於省人民政府對有關地區、部門或單位通知重要事項、批復請示事項💂♀️,提請省人大或省人大常委會審議議案👨🏼🎤,與國務院部門或兄弟省市區商洽問題等。
(三)“安徽省人民政府令”🧑💼。主要適用於發布經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省政府規章。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內部傳真電報、密碼電報,代字分別為“皖政明電”、“皖政密電”💁🏿♀️,用於辦理安徽省人民政府文件中的緊急事項。
(五)發文機關標識為“安徽省人民政府任免通知”、代安為“皖政人字”的公文。主要適用於辦理省人民政府任免幹部事項。
(六)發文機關標識為“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代字為“皖政辦”的公文。主要適用於傳達省人民政府關於某一方面工作的決定👩🏿🏭,轉發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和有關地區、部門的文件,通知有關重要事項等🥕。
(七)發文機關標識為“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代字為“皖政辦秘”的公文🤾🏼♀️。主要適用於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以辦公廳名義對有關地區、部門某項工作作出的通知,公布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答復內容一般的具體事項,以及辦公廳同各業務主管部門之間聯系工作,與國務院部門或兄弟省市區商洽一般問題,辦理辦公廳內部事務等。
(八)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內部傳真電報🫲🏿、密碼電報#️⃣,代字分別為“皖政辦明電”、“皖政辦密電”,用於辦理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文件中的緊急事項。
(九)發文機關標識為“安徽省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省長辦公會議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議紀要”的公文🏯,分別用於記載🦃、傳達省政府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省政府專題會議、辦公廳會議決定事項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條 公文格式包括版式和體式👩🏽🍼🦹🏻♂️,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在發文機關標識右上角標明密級🪬,如需同時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密級和保密期限之間用“★”隔開。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應當標明份號,份號標註在發文機關標識左上角🧜🏿。
(二)緊急公文應在發文機關標識的右上角分別標明“特急”📰、“急件”;電報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同時標識密級與緊急程度♍️🈶,應將密級標識在緊急程度之上。
(三)發文機關標識一般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的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對一些特定的公文🦹♀️,可只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的簡稱來標識。發文機關標識用大號字居中套紅印在公文首頁上端。幾個機關聯合行文🧛🏻🧛🏻,可用主辦機關名稱作為發文機關標識,也可用幾個機關名稱作為發文機關標識,但應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由機關代字、年份和序號組成🧙🏻。幾個機關聯合行文🥥,只標註主辦機關發文字號。有發文機關名稱加文件二字組成發文機關標識的公文,發文字號一般標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橫線上方居中,上行文標註在橫線上方左側;只用發文機關名稱作發文機關標識的公文✌🏻,發文字號一般標註在橫線之下👨🏿、公文標題之上的右側。
機關代字應保持穩定💇🏽♀️,不宜經常變動🚊。年份應標全稱並加六角括號🤱🏿;年份和序號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
(五)上行文應註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聯合行文要同時註明聯合發文機關的簽發人姓名🥎🧗🏻。簽發人👩🏽🎤、會簽人姓名標在發文機關標識之下、橫線以上右側位置,同時🚣🏽♂️,發文字號移至左側。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標明發文機關🏍💭;為避免公文標題累贅,有發文機關標識的🧑🦰👩🏻🦱,也可不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加標點符號𓀝。
(七)除“公告”、“通告”外,其他文種的公文都應標明主送機關。“令”、“決定”視發送範圍、對象確定是否標明主送機關🙋♂️。主送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規範化簡稱、統稱👩🏼🦱,頂格單獨標列在標題之下、正文的上行,其中“會議紀要”的主送機關標列在公文末頁下端、抄送機關之上🥧。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體部分,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力求簡明扼要,開門見山,觀點鮮明🦴🏋🏻♀️,用語準確👩🏽🔧,層次清楚,結構嚴謹。
(九)公文如有附件,應在正文之後🧝🏿♂️,成文日期之前註明附件順序和名稱🤦🏽。附件一般與正文一起裝訂🥊,並在附件左上角頂格標識“附件”字樣,有多個附件時應標識序號↙️。
(十)成文日期以領導人簽發的日期為準㊗️;幾個機關聯合發文,以最後一個機關領導簽發的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會議討論通過的“決定”,可以通過的日期為準,並應在標題之下、正文之前,用小於標題字號的另一種字體註明會議名稱和通過日期🧗🏼♂️🛀🏻,加上圓括號🍄🟫。
(十一)公文除公文紀要💃🏼、電報外💆🏻♀️,一律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可由主辦單位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都應加蓋印章;聯合發文機關達到3家以上的,必須既落款又加蓋印章,並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十二)公文如有附註,如“此件不得登報”、“此件發至鄉鎮”等,應標註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題詞之上,並加圓括號。如屬請示件🛀🏻,應在該處註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聯系人一般以本機關經辦處室負責人為宜。當正文排版後占滿全頁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時🧑💻,應采取調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決,務使印章與正文同處一面💨,不得采取標識“此項無正文”的方法解決。
(十三)公文應標引主題詞。標引順序是先標類別詞,再標類屬詞🫵🏿。在標類屬詞時,先標反映公文內容的詞,最後標反映公文種類的詞。一份公文的主題詞,除類別詞外,最多不超過5個詞目。上行文,應使用上級機關製定的公文主題詞表中詞目。主題詞頂格標註在公文末頁、抄送欄的上方🧚,“主題詞”3字用3號黑體字,詞用3號小標宋體字。
(十四)抄送欄設於公文末頁下端✅、印製版記之上。抄送機關多的,應依上級機關、平級機關、下級機關次序排列;同一層次的依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軍隊、群團組織順序排列。
(十五)公文一般應有印刷版記🗃。印製版記列於抄送欄之下,左側註明印發(翻印)機關全稱或規範化簡稱,右側註明印發(翻印)日期📝,右下角註明印發份數🧙🏿。
第十二條 公文用字一律從左至右橫寫、橫排。公文用紙一般采用國際標準A4型(
第十三條 公文中各組成部分的標識規則🚴🏿♂️,除本細則已作規定外,參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格式》國家標準執行。
第四章 行文規則
第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行文關系根據各自的隸屬關系和職權範圍確定🍄🟫⛅️。
第十五條 政府部門依據職權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級政府的相關業務部門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審批事項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級政府正式行文。
部門內設機構除辦公廳(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
第十六條 同級政府、同級政府各部門、上級政府部門與下一級政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與同級黨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相應的黨組織和軍隊機關可以聯合行文;政府部門與同級人民團體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也可以聯合行文👲。
第十七條 凡屬於政府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應以部門名義直接行文,或幾個部門聯合行文;需要商請同級其他部門解決的問題,應用函的形式直接行文;須經政府審批的事項🪮🧑🧑🧒,經政府同意也可由部門發文👨🏼⚕️💪🏿,文中註明“經政府同意”。
第十八條 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的問題,未協商一致🖖🏿,或未經本級政府裁決,部門不得擅自向下行文。否則,本級政府應當責令糾正或撤銷。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對需要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各部門對需要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審批或決定的事項,應直接向上級或同級業務主管部門行文🖨👨🏽;各地之間🧏🏼♀️、各部門之間需要協商解決的問題🧑🎨,應當直接行文,不需報上級或本級政府轉辦。
第二十條 各級行政機關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對發生重大事故、突發事件🙂↕️、抗洪搶險等特殊情況,必須越級行文時,應抄送被越過的機關🏋🏻♀️。無特殊情況的越級請示,收文機關予以退回。
第二十一條 除上級機關負責人直接交辦的事項外,不得以機關的名義向上級機關負責人報送“請示”、“意見”和“報告”;如屬上級機關負責人交辦事項,應在正文開頭部門予以說明🚥。
第二十二條 “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一般只寫一個主送機關⚜️,需要同時送其他機關的🐃,應當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其下級機關。
第二十三條 “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公文文種不得用“請示報告”一類混合文種。對“報告”中夾帶請示事項的公文🌪,收文機關可按報告處理,不予答復🌬。
第二十四條 向下級機關或者本系統的重要行文♊️,應當同時抄送直接上級機關🧑🏻🦳。
第二十五條 受雙重領導的機關向上級機關行文,應根據內容確定主送機關和抄送機關🤷🏽♀️,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應抄送其另一上級機關🤵🏻。
第二十六條 上行公文必須按規定的從數報送。份數不足的,收文機關可要求發文機關補足。
上報省政府的公文一般為10份。
第二十七條 為減少重復性行文,凡上級公文已有明確規定👨🏿🏫,本級無需再作具體要求的💤,可以不行文,而將原文翻印下發🛶。凡能面對面協商解決的問題以及可口頭、電話請示、報告的問題,應當不行文。
省政府原則上不轉發國務院部門的文件,不批轉省政府部門的會議文件😱,包括工作報告、領導同誌講話和會議紀要等。
第五章 發文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文辦理指以本機關名義製發公文的過程💃🤽🏿。包括草擬☎️、審核、簽發、復核、登記、繕印、用印、分發等程序。
第二十九條 草擬🚵🏻♀️。草擬公文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執行☀️🕵️♂️。公文文稿由業務主管部門代擬,也可由機關的辦公廳(室)撰擬。
擬製公文,對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項,主辦部門應當主動與有關部門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出面協調,仍不能取得一致時👨💻,主辦部門可以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請上級機關協調或裁定🏋🏼♀️。
第三十條 審核。公文文稿送負責人簽發前🔀,應當由辦公廳(室)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確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當,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和擬製公文的有關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等🙆🏿♂️。
重要文稿應由辦文部門的負責同誌初審👩🏿🎤,文秘部門負責復審,辦公廳(室)分管公文處理的負責同誌三審。
第三十一條 簽發。公文由本機關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製發的上行文👂🏼👨🏼🍼,由主要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簽發;以本機關名義製發的下行文或平行,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授權的其他負責人簽發。簽批公文,主批人應當明確簽署意見,並寫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簽批人圈閱🎢,應視為同意。非特殊情況,機關負責人一般不接收和簽發未經辦公廳(室)審核的文稿🧣。
第三十二條 復核。經負責人簽發的文稿🤱,正式印製前,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復核。復核的重點是:審批🤮🙅🏻、簽發手續是否完備🍮🖖,附件材料是否齊全,格式是否統一、規範等。
經復核需要對文稿進行實質性修改的🪲👩🏿🦲,應按程序復審。
第三十三條 登記。經復核後的文稿❤️,文秘部門應及時登記🚟、編號🌅、標引主題詞👩🎓,按照發送範圍確定印製數量,必要時應對文稿作技術處理,再造單送印。
第三十四條 繕印。經文秘部門登記後的文稿,應送機關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廠繕印。繕印要講求時效🏄♀️,急件🍶、特急件應按時限要求承印。繕印必須保證質量,做到字跡清晰💇♂️,版面整潔,莊重大方。
第三十五條 用印。用印前,要檢查簽發人與使用的印章權限是否相符;發文機關標識與印章名稱是否一致。用印要求上下不壓正文,下騎年蓋月。
第三十六條 分發🛠。繕印好的公文,由機關文秘部門統一分發。分發前🐃,文秘部門應通過承辦人從內容到格式進行最後復核🫄🏿,確認無誤並簽字後,方可照單分發。要做到急件隨到隨發。分發時📚,要核對信封🫵,填寫信序號,秘密、緊急公文應標明密級和緊急程度,隨文填寫發文通知單👩👧👦。公文發出後,經辦人要清點剩余份數,及時檢查收件單位的簽名😁,經過復核,在分發單上簽字後🛀🏿,余件入櫃暫存。
第六章 收文辦理
第三十七條 收文辦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辦理過程。主要程序有簽收、登記🙅🏿♂️、審核💈、擬辦、批辦、承辦、催辦等。
第三十八條 簽收。公文一律由機關文秘部門簽收,按程序辦理💞。機關負責人一般不受理未經文秘部門簽收的公文。
第三十九條 登記。公文簽收後,由文秘部門逐件拆封檢查,分類登記🍅。登記中要將辦件、閱件和簡報等分開🦁,避免該辦的文件漏辦📤。
第四十條 審核。收到下級機關上報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重點是:是否應由本機關辦理🎊;是否符合行文規則👸;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涉及其他部門或地區職權的事項是否已協商🛃、會簽;文種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規範。
第四十一條 擬辦。對需要辦理的公文,文秘部門應及時提出擬辦意見。對屬於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來文🎫,應當按照職權範圍,直接轉有關部門處理。對違反《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公文,經領導批準後,退回呈報單位並說明理由。
擬辦意見辦求準確💁🏻、恰當,把握不準時👩🏻🎓,要主動征詢業務處室或有關部門的意見。對緊急♐️、重要公文應提出辦理時限;對需幾個部門或地區承辦的公文,需明確牽頭主辦單位。
第四十二條 批辦。對需請領導批辦的公文🦋🪖,文秘部門要及時送辦公廳(室)負責同誌批辦。經負責同誌批辦過的公文,文秘部門登記後,轉有關業務處室或部門辦理。
第四十三條 承辦🫳🏽📍。有關部門接到交辦的公文🩸,應當逐件登記🚣🏻,註明領導同誌批示內容🦦、公文運轉過程和處理結果,並抓緊辦理。各級政府應實行辦文限時製,提高辦文效率。省政府機關一般公文在10日內辦結,涉及人財物及其他需要協調解決問題的公文🟨,應力爭在3個工作周內辦結🏌🏼。確有困難的,應當予以說明。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或不適宜本部門辦理的💇♀️,應在2日內退回交辦單位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四條 催辦☝🏻。要建立健全公文催辦製度🍴。由文秘部門呈負責人批示後交有關部門辦理或者由文秘部門直接交辦的公文,文秘部門應負責催辦🧟♂️。緊急公文跟蹤催辦🫵🏼,重要公文及負責人批示的公文重點催辦🎬,其他公文每半個月普催一次🏊🏼♀️。催辦過程要及時記錄,並根據催辦記錄,定期通報公文辦理情況🛥。
第七章 公文歸檔
第四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行政機關在工作中形成↪️、辦理完畢並具有查考和保存價值的公文、材料、領導批示等,應及時整理(立卷)、歸檔。
第四十六條 行政機關公文辦理結束後,應將2份公文正本連同領導人簽批的底稿🧻、公文形成過程中的附件整理(立卷)🧑🧑🧒🧒;絕密公文辦結後應當及時整理(立卷)。一般應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的公文案卷集中向機關檔案室移交歸檔。
個人不得保存應當歸檔的公文。
第四十七條 歸檔範圍的公文🙇🏻♂️,應根據其相互聯系🧔🏻♀️、特征和保存價值等組卷,並保證公文材料齊全、完整🥥📓,正確反映公文的形成過程和本機關的主要工作情況,以便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八條 聯合辦理的公文,原件由主辦機關整理(立卷)💉、歸檔,其他機關保存復製件或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四十九條 本機關負責人兼任其他機關職務🌲,在履行所兼職務職責過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職機關整理、歸檔🧑🤝🧑。
第五十條 歸檔範圍內的公文應當確定保管期限👨🏼,並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向檔案主管部門移交。
第五十一條 草擬👰🏿♀️𓀑、修改和簽批公文,不可使用鉛筆或圓珠筆👨🏼🎓,所用墨水應符合存檔要求。文稿左側裝訂線外🧕🏻,不得簽批和修改。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五十二條 公文由文秘部門或專職人員統一收發🤴🏿、審核、用印、歸檔和銷毀🍸。
第五十三條 文秘部門應當認真貫徹《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建立健全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有關製度。加強對公文特別是上報公文的審核報關,嚴格執行辦文規則和程序🍦,對不符合規定的公文,文秘部門可以不予辦理,退回呈報單位👨🏼🦰,並定期進行通報。
第五十四條 上級機關下發的公文,除絕密級和註明不準翻印的以外,下一級機關經負責人或秘書長、辦公廳(室)主任批準🟨,可以翻印🐶。翻印時,應當註明翻印的機關🪑、日期、份數和印發範圍🤸🏽♂️。
第五十五條 未經省政府辦公廳轉發↖️𓀝、翻印的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文件👐🏻,各行政機關不得擅自轉發🟧、翻印。
第五十六條 經發文機關批準,在報刊、政報上公開發布的公文具有正式公文的同等效力。公文復印件作為正式公文使用時,應當加蓋復印機關證明章。
第五十七條 遇緊急、特殊事項,經領導批準,可以采用傳真方式發送公文,傳真件經收文機關復印後按正式公文辦理和保存👩🏿🍳。利用傳真機傳遞秘密公文🤸🏼,必須采取保密措施,確保安全。絕密級公文不得利用傳真機傳輸。
第五十八條 公文被撤銷,視作自始不產生效力👩🏼💻;公文被廢止,視作自廢止之日不產生效力。
第五十九條 機關合並時,全部公文應當隨之合並管理🎺。機關撤銷時,需要歸檔的公文整理(立卷)後按有關規定移交檔案主管部門🌲。
工作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應當將本人暫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清退。
第六十條 文秘部門應於每年的第一季度對本機關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備歸檔和存查價值的公文進行清理🧑🎤🕵🏻♀️、集中,經鑒別並報辦公廳(室)負責人批準後到指定場予以銷毀🤚。銷毀秘密公文應由2人以上監銷絕密公文(含密碼電報)🧑🎨,應當進行登記。
第六十一條 密碼電報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密碼電報不得翻印、復印🏐,不得密電明復🦶、明電密電混用。密碼電報匯編內部文件,需按權限報批⬜️。
第六十二條 其他機關人員需要查閱本機關公文案卷✮,必須持有介紹信。查閱密級公文案卷並摘抄部門內容的,需經秘書長或辦公廳(室)主任批準➝。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公文處理中電子文件的有關規定另行製定👺,統一規定發布之前,各級行政機關可以製定本機關或者本地區、本系統的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對上級機關和本機關下發公文的貫徹落實情況應當進行督促檢查並建立督查製度𓀆。有關規定另行製定📵。
第六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