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我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資助經費(以下簡稱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和省財政廳關於科研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關於科研經費使用的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所在單位財務💬、審計部門及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社科規劃辦)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 使用範圍
第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範圍👱🏻♂️,主要限於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直接相關費用🙋♀️,不得用於工資性支出。使用範圍主要包括:
1.資料費👂🏻:指開展項目研究所需的報刊、文獻🌯、檔案費用,資料的抄錄😊、復印、翻拍、翻譯費用,以及必要的圖書、專用軟件購置費用等。
2.數據采集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
3.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調研活動所發生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它費用。差旅費的開支標準嚴格按照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4.會議費🫷:指圍繞項目研究召開的學術研討會、專家咨詢會以及小型協調會等的費用。會議費的開支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嚴格控製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5.設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購置或租賃使用外單位設備而發生的費用。這裏主要是指購置或租賃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數碼相機😀、錄音機等而發生的費用。
6.咨詢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不得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及項目管理的相關人員,咨詢費的支出額度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10%。
7.勞務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直接參與項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勞務費的支出額度一般不得超過項目資助經費的10%👾🦂。
8.印刷費😯: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研究成果的打印費🗒、印刷費等。
9.管理費:指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提取的費用。管理費的支出額度🧑🏿🎄,一般項目不超過1000元,青年項目不超過500元🧘🏿♂️,重點項目和其他項目每項不超過2000元,不得超額提取和重復提取👲🏻🤌🏿。
第四條 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𓀃,應當在項目預算中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三章 審核與撥付
第五條 項目資助經費的審批原則為申報審批、一次核定、分期撥付、包幹使用🕥🕊、超支不補,鼓勵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給予配套資金支持。
第六條 項目資助經費由省社科規劃辦會同省財政廳分兩次撥付給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第一次撥款在立項通知下發後🧑🏿🦱,以立項回執為憑🧗🏻♂️🩺,撥付資助經費的60%。其余40%作為預留經費,待項目鑒定結項後撥付,鑒定結項未通過的不予撥付。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應將項目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確保專款專用。
第八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項目經費開支範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九條 項目立項後🍌,項目資助經費由省社科規劃辦會同省財政廳直接撥到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的銀行賬戶。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對項目資助經費實施具體管理🚶♂️,按照財務製度要求對項目資助經費預決算加強審核,對各項開支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條 省社科規劃辦每年對項目資助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檢查📱,項目單位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項目負責人在本單位財務部門和科研管理部門指導下,本著實事求是、精打細算的原則,合理編製預算,按計劃和規定的開支範圍自主支配使用項目資助經費👨🚀。
第十二條 項目經費開支💁♀️,須由項目負責人簽字,經所在部門或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以及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後,方能報銷。
第十三條 報銷沒有正式收據的費用🧢,如問卷調查費🚐、專家咨詢費和勞務費等🧑🔧,要按照財務製度的規定🚶♀️➡️,事先有預算,有收款人的簽名或手印👳🏿♂️,相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及項目負責人簽字,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的審批簽字🧑🏻🎓。
第十四條 項目資助經費可跨年度使用。當年撥付的經費😌,使用結余部分可轉入下一年使用🧑🏽🎄。
第十五條 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會同所在單位財務部門清理該項目收支賬目🙀🧷,如實編寫《安徽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結項審批書》中的經費決算表👩🏼⚖️,連同相關材料報省社科規劃辦。
第十六條 項目研究成果通過驗收後,項目結余經費可由項目組繼續用於開展其他社科研究工作。
第十七條 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撥款,視情況追回已撥經費:
1.對因故中止研究的(指項目負責人因出國👦、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研究的)‼️,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的剩余部分;
2.對無故不完成研究任務的🙎🏿,停止撥款🛞,並追回已撥經費🚴🏻♀️;
3.對因嚴重違反財務製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銷項目的,停止撥款,追回已撥經費。
凡須追回已撥經費的,從項目負責人所在單位項目資助經費中扣除🧛🏽♀️。追回經費由省社科規劃辦統一支配,用於資助下年度項目研究。
第十八條 省社科規劃辦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視情節輕重👫🏼,分別采取書面警告、通報批評、撤銷項目、停止撥款🦙🗑、追回全部已撥經費等處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社科規劃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